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743號債權人 劉黃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秋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票號:CH461744)。
二、查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均有記載到期日,應以到期日(或以後的日期)為利息起算日。惟其中除票號CH0000000的到期日經過更改,但更改處沒有發票人之簽名蓋章,需以更改前之日期為到期日,及票號CH461746的到期日有更改,而更改前的日期卻在發票日之前,視為未記載,需依「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台端另製表格,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並分別表明其利息起算日(到期日或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