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東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安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貞 、 劉金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二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