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債務人 江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