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020元,(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46,800元,加上系爭土地之面積為84.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9,000元,系爭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603,220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2,050,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