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