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 王證能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明。本件聲明人甲○○因王證能等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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