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吳裕福 被告 許芝 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建物部分備註欄關於「新北市○○區○○段○○○○○號(1,67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2/100000)」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1,67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2/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