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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