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黃以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5,418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5,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