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012號債權人 詹詠淇 (原名: 謝詹金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鳳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釋明請求本金20萬元之依據(自借據觀之為邱鳳金與另一案外人共同借貸,故應僅能請求債務人平均負擔)。
三、釋明利息自96年7月24日請求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