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建勳因新法撤銷假釋殘餘刑期期間1年2日,自103年8月19日至104年8月16日再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於103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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