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陳巧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丁原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再審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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