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洪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上午9時1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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