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鍾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1年6月底尚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1,87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8,236元、已到期之利息3,242元及違約金400元),及其中38,236元自10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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