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順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1年7月2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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