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聲請人甲○○男二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詳附件)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劉台安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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