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30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32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文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應為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黃俐蓉 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301號被告林文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雄之駕駛執照業經註銷,其於民國112年5月17日17時46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萬丹鄉萬丹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該路與同路段151巷口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同向二車道及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作右轉彎時,應於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且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道路柏油路面乾燥、視距良好等情,竟疏未注意於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及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右轉,適有黃俐蓉沿同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亦行經上開地點,2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黃俐蓉受有上顎齒槽骨骨折、上顎前牙6顆牙齒脫落、下顎骨骨折、上下唇撕裂傷、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
二、案經黃俐蓉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文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俐蓉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籍及駕籍資料、現場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於112年5月3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指定於同年6月30日施行。
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原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則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三酒醉駕車。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即從「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正為可依具體情節加以審酌是否加重之「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據此,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法律即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檢察官郭書鳴檢察官吳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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