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科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8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