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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