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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