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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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04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