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鴻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鴻文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7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㈢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號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7年12月2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鄭富城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