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0,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