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璽誠(原名林文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璽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璽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璽誠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林璽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12/01(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107/04/04107/02/21(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1979號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日期108/06/17108/08/20108/08/2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7/17108/09/25108/09/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空白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1至5(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1/20(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106/10/16107/04/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桃園地檢108撤緩毒偵101號等桃園地檢108偵緝8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日期108/08/20108/08/20109/12/0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8年度桃簡字第72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25108/09/25110/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5(聲請書附表應予更正)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6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06/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偵緝8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日期109/12/09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備註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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