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宇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