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佩珍前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65,454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