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坤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