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定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定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定泰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判決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均有卷內所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年2月、2年2月、3年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6年10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蔡定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不含沒收)│(共三十五罪)│(共八罪)│(共九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26日(5次)│106年3月26日(3次)│106年3月26日│││106年3月27日(2次)│106年3月27日(3次)│106年3月27日(4次)│││106年3月28日(8次)│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28日(2次)│││106年3月29日(3次)│106年4月2日│106年4月5日(2次)│││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1日(5次)│││││106年4月1日(4次)│││││106年4月2日│││││106年4月5日(6次)│││├───┬───┼─────────────┼─────────────┼─────────────┤│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關及 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判決││(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不含沒收)│(共三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8日│106年3月29日│││106年3月28日(2次)│││├───┬───┼─────────────┼─────────────┼─────────────┤│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號││││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107年8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判決││(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不含沒收)│(聲請書誤載為1年2月)││(共二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3月29日│106年3月26日(2次)│├───┬───┼─────────────┼─────────────┼─────────────┤│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609號等│107年度偵字第3039號│107年度偵字第5913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45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07年度訴字第897號││├───┼─────────────┼─────────────┼─────────────┤││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07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程序駁回)││││├───┼─────────────┼─────────────┼─────────────┤││日期│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署107年度執字第38號│執字第272號(聲請書誤載為│度執字第1104號│││②編號1至7號已定應執行有│108年度執沒字第272號)│②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期徒刑10年││年2月│└───────┴─────────────┴─────────────┴─────────────┘┌───────┬─────────────┬─────────────┬─────────────┐│編號││││├───────┼─────────────┼─────────────┼─────────────┤│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不含沒收)││(共二罪)│(共二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28日│106年4月1日(2次)│106年4月3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06年4月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59號│107年度偵字第1459號│107年度偵字第145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日期│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108年6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27號│度執字第2827號│度執字第2827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編號││(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4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5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日期│108年6月6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2號││││├───┼─────────────┼─────────────┼─────────────┤││日期│108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27號│││││②編號至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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