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六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