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860號
移送機關  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4年11月16日鐵壹警刑維字第0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11月16日下午2時41分許。
㈡地點:鐵路第1054次自強號11車男廁所內。
㈢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屬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併為沒入之宣告。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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