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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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雅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雅惠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