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癸○○
辰○○戌○○巳○○申○○未○○地○○戊○○宇○○寅○○丁○○宙○○
樓乙○○丙○○辛○○甲○○庚○○丑○○卯○○被告弘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悅豪資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華振聯合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尚揚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午○○被告振碁光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蘋果星球國際資訊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蘋果星球時尚運動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酉○○被告冠輝資訊時尚休閒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亥○○被告廣翰時尚休閒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天○○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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