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
楊擴擧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對於毆打被害人乙○○頭部、臉部之事實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犯意,然被告被訴之殺人未遂犯行,已據證人乙○○、郭峰賓等證述在卷,並有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附卷可稽,及延長線
1條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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