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陳博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219元,及其中新臺幣53,3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826元,及其中新臺幣67,519元,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