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豊傑因違反森林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5罪)、違反森林法(1罪)等數罪,分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
2、4、5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6月8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3、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5日106年8月15日107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370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判決日期107.06.12107.06.12108.01.08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07年度訴字第1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03107.07.03108.0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343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343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3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1月至2月間某日起至107年3月27日查獲止105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42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42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2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4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判決日期108.01.08108.04.30109.07.09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77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4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66、9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29108.05.24110.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4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4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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