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丁順卿 被告 張東利 上列被告張東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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