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 王雯珊 被告陳武
朱葆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分別經本院以107年1月18日
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及107年3月22日107年度救字第7號及107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並均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各該事件卷宗無誤。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