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顏嘉瑩
被   告  郭承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4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30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3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80元
合計1,0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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