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961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黃點非訟代理人 周意玲 債務人 陳玟 均
吳亞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玟均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邀同債務人吳亞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7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繳息,本金每月還50000餘款到期清償,利息按郵匯局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年息1.79%機動計付(目前計為年利率2.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三)債務人陳玟均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2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吳亞親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