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7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鋒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涵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