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顏子皓 被告 徐襄瑾 上列被告徐襄瑾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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