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王士宗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士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業經鈞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且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經本件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第38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惟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應不予認可,並裁定聲請人自106年10月17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於清算程序終止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聲請人予以免責,並於107年4月3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