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8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昇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質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昇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拍賣質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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