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第10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立偉食品行│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96年5月31日│77,000元│CM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