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訴字第 30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上訴字第 30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ОО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振賓右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法 官 周 煙 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