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