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黃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智中於92年08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佳偉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25元

黃智中

自民國95年09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4%

002

新臺幣419292元

黃智中

自民國95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25元

黃智中

自民國95年10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419292元

黃智中

自民國95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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