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67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67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67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叁
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起六個月內,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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