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顏嬿芳 即 聖煇 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派工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6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及未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