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馬欽亮 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 洪柏杉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6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洪柏杉之刑案部分,雖經判決無罪在案,但依據上述規定,原告對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刑案之被告始得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亦非刑案一經判決無罪被告即無民事責任之問題。因此,刑案判決無罪之被告,仍可能另因其他法律關係負民事之賠償責任,尚難逕予駁回原告之訴。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由於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何秀燕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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